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制订的《环境污染强迫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稿)》规定,专门从事石油和天然气铁矿;搜集、储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专门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金;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需投保环境责任险。环境污染强迫责任保险,还包括:(一)第三者人身伤害。(二)第三者财产伤害。(三)生态环境伤害,其中还包括生态环境修缮费用,生态环境修缮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伤害导致的损失,以及其他适当合理费用。(四)应急处理与清污费用。